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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珍、倪玉信与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倪玉信,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申请执行人:倪玉信,1939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被执行人:辛桂珍,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被执行人:李文庆,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被执行人:蒋本利,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本院在执行张秀珍、倪玉信与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倪玉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926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辛桂珍银行存款11500元,被执行人辛桂珍自动履行10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张秀珍、倪玉信未能提供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