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珍、倪玉信与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倪玉信,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申请执行人:倪玉信,1939年2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被执行人:辛桂珍,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被执行人:李文庆,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被执行人:蒋本利,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主村。本院在执行张秀珍、倪玉信与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倪玉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926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辛桂珍银行存款11500元,被执行人辛桂珍自动履行10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张秀珍、倪玉信未能提供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辛桂珍、李文庆、蒋本利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