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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安寿、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安寿,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寿,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号。注册号:510402000014646。法定代表人:杜树成,职务不详。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安寿、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冶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冶公司上诉称,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驳回四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错误,请求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1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四冶公司、四冶攀分公司住所地均不在米易县,而四冶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米易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李安寿、四冶攀分公司均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的李安寿居住地为四川省米易县。因此,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及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李安寿有选择法院起诉的权利,一审根据李安寿的起诉驳回四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故四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玲审判员  顾 玉审判员  尚昭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