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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新,铜陵市永芳园林绿化美化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1-1)。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立新,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铜陵市永芳园林绿化美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联盟区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7736457-5。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永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北路网店,组织机构代码68364056-7。法定代表人:张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富春,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立新、铜陵市永芳园林绿化美化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永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铜陵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铜仲决字第137号裁决书由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双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