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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光军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6刑初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光军,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山东省平原县,现租住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山东省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平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光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光军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光军于2014年2月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原县支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8370142782648的信用卡,2015年6月4日在农行网上银行申请办理了另一张卡号为6259960079974531的信用卡,自2015年9月两张信用卡透支后开始逾期,被告人董光军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人员催收。农行工作人员以公告等形式多次催收后,至今未偿还透支款,截止2016年9月,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59007.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光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董光军信用卡开卡资料及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催收照片等,证人张某、张某某、郭某某、霍某某、赵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董光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金融秩序,打击信用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董光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光军退还信用卡诈骗款项人民币59007.23元给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志国审 判 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俊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