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号。经营者: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元,由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滁州市琅琊金色麦克风视听歌城琅琊路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友审判员 樊 坤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