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铮岩与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铮岩,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8号申请人李铮岩,男,汉族,绛县。被申请人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李铮岩与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