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德荣、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德荣,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蒋德荣,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龙游县城区大南门外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642098-9。法定代表人:黄红伟。申请执行人蒋德荣与被执行人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57126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管理机关并委托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龙游诗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9383元,扣除本案诉讼费614元、执行费766元后,将剩余执行款80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