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22号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杨园)双浜村。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辰,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保建。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220元,由原告常熟市金萃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