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巧凤诉马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马存社存款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风,马存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巧风,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马存社,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日。张巧凤诉马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马存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张巧凤借款19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张巧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存社的银行存款2150.00元予以扣划。划拨至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26335201040001646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