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翁兰英、陈龙与被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兰英,陈龙,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21号原告翁兰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李家冲一村。原告陈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李家冲一村。被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法定代表人:彭武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兰英、陈龙与被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兰英、陈龙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