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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殿运与刘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殿运,刘成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512号原告:刘殿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忠,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伟(曾用名刘成国),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刘殿运与被告刘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殿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殿运以与刘成伟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殿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殿运负担。审判员  许秀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洪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