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龙永来与石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9执193号龙永来、石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永来与被执行人石湘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永来要求被执行人石湘支付共同生育的儿子龙岩锋的抚养费9600元(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6月29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石湘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龙永来10000元(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9日),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29日的小孩抚养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9号执1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