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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企华与沈松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企华,沈松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321号原告:朱企华,女,193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沈松山,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朱企华与被告沈松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朱企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松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企华撤回对被告沈松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朱企华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