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丁俊春、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俊春,刘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丁俊春,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刘娟娟,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丁俊春与被执行人王含斌、刘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鄂0528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丁俊春申请本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娟娟所有的鄂E×××××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