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联海与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联海,虞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8419号原告:周联海,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虞俊杰,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联海为与被告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虞俊杰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0‰暂计算至2017年7月2日止为72000元,此后利息仍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联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被告虞俊杰向原告周联海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2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7月2日止。2016年2月17日,被告在上述借条中书写还款承诺书,载明上述债务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如未按期归还,利息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联海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被告虞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