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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林英、罗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林英,罗早明,罗得明,罗美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邹林x,女,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罗早x,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申请执行人罗得x,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罗美x,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地址:安微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林x、罗早x、罗得x、罗美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