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栗景绪与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景绪,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27号原告:栗景绪,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B区1号楼东数一门市*楼。法定代表人:丛洋,经营者。栗景绪与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栗景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景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栗景绪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