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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栗景绪与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景绪,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927号原告:栗景绪,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南晨宇B区1号楼东数一门市*楼。法定代表人:丛洋,经营者。栗景绪与双阳区耀洋洗护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栗景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景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栗景绪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明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