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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某1申请宣告潘某1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1,潘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特68号申请人:胡某1,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潘某1(曾用名潘某2),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胡某1申请宣告潘某1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1诉称,我与潘某1系母子关系。潘某1于2000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无音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潘某1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潘某1,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潘某1与胡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胡某1,潘某1、胡某2、胡某1原系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村民,其户籍于2013年7月17日迁至重庆市江北区和韵路。胡某2于2016年6月27日死亡,潘某1的父母均早已去世。潘某1于2000年离家未归,经其家人多方寻找,均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7月15日发出寻找潘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潘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潘某1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故胡某1申请宣告潘某1的请求依法应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