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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显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张显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84号原告: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毛家埠东村。被告:张显臻,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开发区。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显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