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显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张显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884号原告: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毛家埠东村。被告:张显臻,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开发区。原告与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融金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显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子豪人民陪审��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