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庆寿、朱金凤诉被告程庆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庆寿,朱金凤,程庆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943号原告:程庆寿,男,汉族,农民。原告:朱金凤,女,汉族,农民。被告:程庆钢,男,汉族,农民。原告程庆寿、朱金凤诉被告程庆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程庆寿、朱金凤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庆寿、朱金凤撤回对被告程庆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庆寿、朱金凤承担。审判员  徐铭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