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羊亮与刘胜一、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亮,刘胜一,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003民初3537号原告:羊亮,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洋浦人,住海南省。被告:刘胜一,男,广州安莱运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十楼。法定代表人:罗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羊亮诉被告刘胜一、广州市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羊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羊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陈伟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叶兆鼎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