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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法定代表人宁光佐,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忠华,男,1962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忠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忠华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1000.0元,承担执行费36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忠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5执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荣审判员  罗 雪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