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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红梅与宋秀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红梅,宋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66号原告:高红梅,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宋秀丽,女,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高红梅诉被告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与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合并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秀丽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宋爱国系兄妹关系,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要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宋秀丽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宋爱国系兄妹关系,同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梁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