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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兴全与王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全,王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3267号原告:王兴全,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文刚,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王兴全与被告王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全、被告王文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兴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款共计4979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收原告三车玉米共计38300公斤,玉米款共计4979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入库单3份,约定2017年5月1日给付玉米款。约定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玉米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王文刚辩称:欠玉米款共计49790元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王兴全提交的2016年11月28日入库单3份,因王文刚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王兴全将共计38300公斤玉米以每斤0.65元的价格卖给王文刚,总价款为49790元,约定2017年6月1日给付全部粮款。王文刚至今未能给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王文刚在原告王兴全处赊购玉米,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文刚应当按约定时间偿还货款,逾期未还,应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王兴全请求王文刚偿还玉米款共计497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兴全玉米款共计4979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王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茂春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