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3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朝付与襄樊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付,襄樊铁路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527号原告:杨朝付,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兴,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襄樊铁路保安服务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负责人:王杰。原告杨朝付和被告襄樊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杨朝付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朝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付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