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通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吴甲军。被执行人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蔡荣兵。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汪清县通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8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延边东顺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潇 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