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某光 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光。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光于2014年下半年在自家附近捡到一支火药枪,后一直藏匿在家中。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火药枪上缴。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该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光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光于2014年下半年在自家附近捡到一支火药枪,后一直藏匿在家中。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该火药枪上缴。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谢某光的供述,证明2014年下半年,他在山上砍柴时捡到一支火药枪和一些铁质弹丸,就拿回家了,用来打过2次鸟。后来民警到村里宣传私藏枪支的危害性,他听了后就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上交了枪支。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谢某光持有的一支铁质火枪及三两钢珠。3.物证鉴定意见,证明送检对象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谢某光的基本情况。5.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谢某光系主动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光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光已上缴枪支,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迎审 判 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