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熊中平、杨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芳,熊中平,杨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891号原告:李洪芳,女,1971年2月17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熊中平,男,1981年11月27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杨福玉,女,1985年3月20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原告李洪芳与被告熊中平、杨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洪芳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李洪芳承担。原告李洪芳已交纳2200元,本院退还原告李洪芳1100元。审判长 杨志坚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昊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