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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洪芳与熊中平、杨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芳,熊中平,杨福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891号原告:李洪芳,女,1971年2月17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被告:熊中平,男,1981年11月27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被告:杨福玉,女,1985年3月20日生,白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原告李洪芳与被告熊中平、杨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洪芳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原告李洪芳承担。原告李洪芳已交纳2200元,本院退还原告李洪芳1100元。审判长  杨志坚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昊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