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XX芳与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高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933号原告:XX芳,女,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坚,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XX芳诉被告高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XX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芳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庭外和解,现高坚已按双方的约定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XX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XX芳负担。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