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红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红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3925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国际汽车城二期F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600054M。法定代表人:许正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武,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红山,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燕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