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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少军与孙少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军,孙少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470号原告:孙少军,男,193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孙少奇,男,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孙少军与被告孙少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少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计收40元,由原告孙少军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