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少军与孙少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少军,孙少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470号原告:孙少军,男,193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孙少奇,男,195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孙少军与被告孙少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孙少军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计收40元,由原告孙少军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