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235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力油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通力油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235号之一原告: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春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男,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南通通力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大庆路4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系公司员工。原告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力油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原告青州市康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