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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艾晓艳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晓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民初115号原告:艾晓艳,男,1978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10633020D,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六团团部。法定代表人:刘文国,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晓艳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艾晓艳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晓艳在本案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计2229元,由原告艾晓艳承担。审判员  余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许静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