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桂生与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生,胡宝湘,胡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753号原告邓桂生。被告胡宝湘。被告胡友明。原告邓桂生诉被告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桂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桂生撤回对被告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邓桂生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