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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桂生与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桂生,胡宝湘,胡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6753号原告邓桂生。被告胡宝湘。被告胡友明。原告邓桂生诉被告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桂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桂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桂生撤回对被告胡宝湘、胡友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邓桂生承担。审 判 长  唐乐贤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刘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