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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李天庆、李天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李天庆,李天亮,周万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20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号。主要负责人:秦聪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职工,住。被告:李天庆,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峡山区。被告:李天亮,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峡山区。被告:周万利,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峡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李天庆、李天亮、周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天庆、李天亮、周万利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天庆归还我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349.14元(2017年4月7日以后利息另计);2、被告李天亮、周万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0日,被告李天庆向我行借款30000元,用于废铁收购。被告李天亮、周万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笔贷款于2015年2月9日到期,借款期内利率为9%,逾期利率为上浮50%即13.5%,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至2017年4月7日,尚欠我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349.14元。贷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各被告均未归还。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天庆、李天亮、周万利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天庆及其妻宿丽丽为原告出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写明:贷款申请人李天庆;贷款用途购废铁;贷款额度30000元;贷款方式为一般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本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过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2014年2月1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李天庆作为借款人、被告李天亮、周万利作为保证人签订合同编号为37020120140034331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方式为一般方式,一次性发放,借款期限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截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用途购废铁等;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62×××14;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一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担保方式为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将贷款30000元划入上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62×××14,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日期2014年2月10日,到期日2015年2月9日,执行利率9%,逾期利率13.5%。至2017年4月7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30000元、利息9349.14元。2016年4月8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三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三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贷款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被告李天庆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349.14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李天庆应予偿还。被告李天亮、周万利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约定的二年保证期间届满前以催收方式要求该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自此始应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在该诉讼时效内起诉,故被告李天亮、周万利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天亮、周万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天庆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天庆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349.14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共计39349.14元,并根据所欠原告借款本金数额和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17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天亮、周万利对上述被告李天庆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天庆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崔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栋书 记 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