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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127号申请人: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水磨沟乡小红沟口。法定代表人:雍策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7.690929万元。经银行查询,车管所查询,查询信息表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302执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代理审判员  翟光辉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日书 记 员  柳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