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6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633号之二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法定代表人:朱琳琳。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635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7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 澍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