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智峰、李德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智峰,李德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智峰,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生,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波,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梁智峰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后其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智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