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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云忠与被上诉人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仁寿县石家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专业合作社、四川颐养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云忠,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仁寿县石家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专业合作社,四川颐养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云忠,男,生于1962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肖鸿薪,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王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男,生于1980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寿县石家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杜从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云宽,男,生于1959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合作社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颐养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法定代表人:黄斌,总经理。上诉人杜云忠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飞天现代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仁寿县石家现代农业观光旅游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石家合作社)、四川颐养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杜云忠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杜云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云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杜云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覃 棱审判员 罗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