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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265朱兆平与王德祥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兆平,王德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兆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德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宝。上诉人朱兆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德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83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从上诉人在原审提起诉讼提出的诉讼请求看,系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并全面清算,而被上诉人也同意解除合伙关系,且原审也作了解除合伙关系的判决,故应对双方解除合伙关系作全面的清算。二审中,经过实地勘验及与双方当事人谈话等新证据的出现,发现原审对合伙期间的产品、设备、原材料等相关事实未能查清亦未作全面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朱兆平。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