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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永红、曾婉琼等与泉州市喜达服装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红,曾婉琼,泉州市喜达服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992号原告:许永红,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原告:曾婉琼,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泉州市喜达服装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区联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88729B。法定代表人:陈淑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许永红、曾婉琼与被告泉州市喜达服装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以正确的用人单位名称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红、曾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永红、曾婉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