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云霞与许新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市营销服务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霞,许新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77号之一原告周云霞,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许新庆,男,汉族,1966年7月31日出生,住庆云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明水铁道北路东首明四回迁户沿街楼10号本院于2015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1423民初1477号民事裁定,将被告许新庆驾驶的鲁N×××××号小型面包车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周云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云霞与被告许新庆已就车辆损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新庆驾驶的鲁N×××××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银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龙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