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张丁保、刘献花等与张培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丁保,刘献花,张培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986号原告张丁保,男,汉族,1956年3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刘献花,女,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利胜、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才,男,汉族,194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被告张培才的儿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俊超、朱建国(实习),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保、刘献花诉被告张培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保、刘献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培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丁保、刘献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张丁保、刘献花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