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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公明、徐忠海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刑初111号被告人王公明、徐忠海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梅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四页下数第六行、第九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现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审 判 长  田 硕审 判 员  张大勋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