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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叶鹏与戴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鹏,戴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94号之四原告叶鹏,公民身份号码:x9,汉族,农民,住房县青峰镇深峪沟村4组。被告戴梦(又用名代梦),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70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 代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 接 到 通 知 后 3 0 日 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代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梦在中国银行56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许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昝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