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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承达与陈兆威、董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承达,陈兆威,董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徐承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陈兆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兆威、董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承达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查封执行人陈兆威、董燕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凤凰城茉莉苑3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徐承达申请拍卖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兆威、董燕名下位于芜湖市开发区凤凰城茉莉苑3幢1单元602室房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俊 生审 判 员 黄 晶 晶审 判 员 楚 会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