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秋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孔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502号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被执行人孔秋宝,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秋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1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芮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