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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罗跃辉、罗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跃辉,罗铭,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罗跃辉,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罗铭,男,199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23号29层。法定代表人:何小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跃辉、罗铭与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南昌市站前路房屋办理备案至买受人罗跃辉、罗铭名下。现经本院查明,上述房屋已备案于申请执行人罗跃辉、罗铭名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财斌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