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38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凡,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6号。法定代表人:车向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