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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兵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8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兵,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4月9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兵于2017年3月29日20时4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某号附近一居民楼下,将净重0.4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陈某某,获取毒资60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捉获,查获前述毒品和毒资。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钱兵身上查获净重0.27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钱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兵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钱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和手机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霄媛 来源:百度搜索“”